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552号 申请人陈九云,女,汉族。 被执行人单社芹,女,汉族。 被执行人单红琴,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九云与被执行人单社芹、单红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1)文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1.7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单社芹、单红琴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