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538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俊,男,汉族。 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鲍件旭,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王文俊申请执行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