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文法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孟照禄,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恩艳,女,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孟照禄申请执行赵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孟照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孟照禄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孟照禄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王建军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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