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67号 申请人景小强,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王红星,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王玉萍,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景小强与被申请人王红星、王玉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景小强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南棉花研究所专家公寓6号楼2单元5层02号房屋一套进行财产保全,我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文法执字第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王红星、王玉萍名下的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南棉花研究所专家公寓6号楼2单元5层02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 2014年1月8日申请人景小强以财产保全的期限二年即将届满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南棉花研究所专家公寓6号楼2单元5层02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00064339号、共有证号为00064340号),并由牛静以其名下的豫EF0008号宝马牌汽车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景小强以原采取的财产保全即将届满为由,于2014年1月8日再次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南棉花研究所专家公寓6号楼2单元5层02号房屋一套,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景小强请求继续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进行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申请人王红星、王玉萍名下的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南棉花研究所专家公寓6号楼2单元5层02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00064339号、共有证号为00064340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牛静名下的豫EF0008号宝马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为一年。 三、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及担保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