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文法执字第393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瑞英,女,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娟娟,女,1980年2月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李志强申请执行王瑞英、高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瑞英、高娟娟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瑞英、高娟娟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孟照禄名下银行存款41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王建军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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