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48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 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申请执行安阳高新区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十里铺居民委员会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王建军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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