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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琴申请执行王松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141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琴,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松,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玉琴申请执行王松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松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141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琴,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松,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玉琴申请执行王松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松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松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王松名下银行存款18071.56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王建军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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