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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韩某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40年12月5日,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50岁,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40年12月5日,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50岁,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韩某某名下位于安阳市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