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40年12月5日,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50岁,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韩某某名下位于安阳市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