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85-1号 申请执行人田嘉某,男,成年,汉族,学生,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申请执行人田嘉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现当事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的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的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