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19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某某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女,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涂某,男,1957年4月6日,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安阳某某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涂某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涂某银行存款14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