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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某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与王某、涂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19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某某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女,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19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某某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女,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涂某,男,1957年4月6日,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安阳某某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涂某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涂某银行存款14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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