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205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成年,住址:河南省新乡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安阳市豫安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及执行文书,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安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后3日内按公证书及执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则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