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290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安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本裁定后3日内,将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执行证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则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