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0年1月10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徐某某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豫EUV336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