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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刘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0年1月10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0年1月10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徐某某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豫EUV336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