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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冯某某、唐某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332-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住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79年12月29日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韩陵山。 申请执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332-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住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79年12月29日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韩陵山。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某、唐某某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冯某某豫EW5168号和挂豫EG011号货车,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冯某某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某某豫EW5168号和挂豫EG011号货车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