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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梁艳君、石秀霞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4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闫锡红,系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梁艳君,女,汉族,1975年10月25日生。 被执行人石秀霞,女,汉族,1975年1月4日生。 关于安阳市下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4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闫锡红,系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梁艳君,女,汉族,1975年10月25日生。

被执行人石秀霞,女,汉族,1975年1月4日生。

关于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梁艳君、石秀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公证书编号为(2012)安文证经字第3871号】公证书,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