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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609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0年5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一年十月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609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0年5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004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某某镇政府在你行的存款。

冻结金额为:只收不付。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白银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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