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609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0年5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004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某某镇政府在你行的存款。 冻结金额为:只收不付。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