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929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陈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刘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刘某某所有豫EXC3**号小型汽车。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