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182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43年3月2日出生,汉族。 郝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张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壁支行存款300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