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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张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182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43年3月2日出生,汉族。 郝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927号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182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43年3月2日出生,汉族。
郝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张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壁支行存款300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秀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