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安执字第190—2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72年5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52年5月6日生,汉族。 郑某申请执行李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市公证处于2007年4月2日作出(2007)安执证字第3号执行证书,现因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在你处存款。 二、划拨金额为:壹万捌仟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