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785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某某,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 袁某某申请执行安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31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李某某、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李某某、王某某位于安阳市盘庚街某小区六号楼1单元802房产一处。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