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379号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肖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5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刘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阳珠泉支行存款账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