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137号 申请执行人申某某,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 申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7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张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张某某在某小区3号楼1单元2303户住房一套。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