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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20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武某某,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武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3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20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武某某,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武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3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武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武某某所有豫EN87**号小型汽车。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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