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20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武某某,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武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3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武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武某某所有豫EN87**号小型汽车。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