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542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67年6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曹某,女,1965年7月6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曹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曹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曹某在你行的存款。 冻结金额为:壹万元整。 冻结时间从2014年8月12日起2015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