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915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 李某某申请执行贾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5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贾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贾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壁支行存款1850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