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18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李某某申请执行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4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许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阳水冶支行存款账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