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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93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7年8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甲,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执行人李某甲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93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7年8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甲,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执行人李某甲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李某甲在你行的存款。
冻结账号为:60496212620002****。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白银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