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79-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某,男,1961年6月16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史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史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史某名下豫E7A9**别克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车的年检和过户手续。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