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186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水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3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执字第00186号执行通知书,期限已过,但被执行人尚某某未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殷都区相台办事处钢花路xx小区A区5号楼2单元3层东户,房产证号为:安阳市房产证殷都区字第00044xxx号,原刘某某与尚某某夫妻共有的房产,过户到刘某某名下。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