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600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57年7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女,1958年4月2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日审结,该案(2012)安水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王某在你行的存款。 冻结金额为:壹万元整。 冻结时间从2014年4月24日起2014年10月23日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