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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186-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尚某,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尚某离婚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水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已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186-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尚某,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尚某离婚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水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3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执字第00186号执行通知书,期限已过,但被执行人尚某未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殷都区相台办事处钢花路某小区A区5号楼2单元3层东户,房产证号为:安阳市房产证殷都区字第00044***号,原刘某与尚某夫妻共有的房产,过户到刘某名下。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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