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043-2号 申请执行人任某,男,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男,1973年7月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十五日作出(2013)安执字第0004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某名下豫EH09**比亚迪牌轿车一辆,现因该车已拍卖处理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豫EH09**比亚迪牌轿车一辆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海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