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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王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043-2号 申请执行人任某,男,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男,1973年7月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十五日作出(20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043-2号
申请执行人任某,男,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男,1973年7月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十五日作出(2013)安执字第0004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某名下豫EH09**比亚迪牌轿车一辆,现因该车已拍卖处理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豫EH09**比亚迪牌轿车一辆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海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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