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5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57年8月2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豫安公证处于2012年6月15日审结,该案(2012)安豫证执字第147号执行证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赵某某在你行的存款。 划拨金额为:壹万贰仟元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