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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97号 罪犯丰磊,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中专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淅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丰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97号
罪犯丰磊,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中专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淅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丰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0元(已缴纳70000元);违法所得301736.63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丰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份,丰磊、高辉预谋生产销售假冒白酒、由丰磊提供资金,高辉负责组织生产假冒茅台、五粮液、水井坊、剑南春、赊酒、泸州、洋河等厂家注册商标的白酒。在生产假冒名酒过程中,丰磊雇用人员收购名酒的酒瓶及包装提供给高辉用于生产假冒名酒,并负责组织人员销售。2011年3月2日至案发,丰磊等人已销售假冒白酒价值共计1914890元,尚有266件假冒名酒价值142650元未售出。上述名酒均由国家商标局注册,丰磊等人生产销售上述名酒时未取得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和同意。该犯系共同犯罪。
罪犯丰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15日记功1次;2014年7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丰磊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丰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月××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