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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天兰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15号 罪犯冯天兰,女,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 阳市人,高中肄业,原南阳市宛北养殖场场长、南阳市繁星养 殖企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 刑。 河南省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15号
罪犯冯天兰,女,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
阳市人,高中肄业,原南阳市宛北养殖场场长、南阳市繁星养
殖企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
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2002)南
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天兰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01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3日作出(2003)豫法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3年11月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对冯天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08年4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冯天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00年8月,冯天兰指使黄建国利用南阳市公路局转账支票复印件伪造印章,以公路局名义伪购买转账支票的介绍信,加盖私刻印章,用转账和提现的办法转出500万元。案发后,该款已全部追退。2001年,冯天兰得史春亮、张粮伪造的498万元承兑汇票后,指使他人持票到银行承兑时被识破。后冯天兰持其要求史春亮重开的490万元假承兑汇票企图到云南兑付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1998年,冯天兰伪造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鉴,以该公司为保证人,从某银行贷款180万元,未追回。3、1996年1月至1999年11月,冯天兰以高出同期银行利率60%以上的年利率,吸收44人存款3719180元。案发后本金已追退有关存款人。4、1999年前后,冯天兰提供作废的存单和存折,利用某储蓄所主任代永珍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体外循环的办法吸储2682080元给冯天兰使用。案发前,退还储户存款877200元。5、1995年,冯天兰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抵押贷款共计397.5万元。案发前已退还1899865.83元。1998年,冯天兰与高君霞用繁星养殖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证抵押贷款460万元,后将抵押权证上的面积“8772平方米”变为“18772平方米”,把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天兰”改为“高君霞”,继续抵押。
罪犯冯天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1月、2014年1月获得记功2次;2012年
4月、9月、2013年2月、2014年6月获得表扬4次;2012年1月被
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
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
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
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天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天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6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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