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54号 罪犯刘兴凤,别名刘金凤,女,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郑铁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兴凤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7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刘兴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中旬,刘兴凤向吴汉菊介绍运输毒品的杨某后,吴汉菊将邓某某提供的毒品麻古5000粒交由杨某带回武汉。随后,吴汉菊又指使刘兴凤、宋防汛在武汉一宾馆内安排交接毒品,邓兰芳给杨某运费20000元,将毒品取走。该毒品系甲基苯丙胺,重约480克。2009年1月10日16时许,刘兴凤、宋防汛在武汉市一宾馆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对二人居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宋防汛藏匿的可疑物14袋。经鉴定,该可疑物系氯胺酮,重562.5克。该犯系从犯。 罪犯刘兴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9月获得记功;2012年3月获得表扬;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兴凤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兴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