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剌叶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04号 罪犯剌叶,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红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04号
罪犯剌叶,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红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剌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本院于2012年1月15日对剌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9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剌叶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底,剌叶伙同武昆、李占国预谋对河南省新乡市某家属院的李某某实施抢劫,并准备了尖刀、绳索等作案工具,事先由剌叶偷配了李某某家的钥匙。2008年12月29日0时50分左右,武昆、李占国潜入李某某家中,待李回家后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动,抢走手机1部(价值500元)、银行卡等物品,并将银行卡交给在外等候的剌叶,剌叶因故未能取出卡内的现金。在抢劫过程中,武昆持刀捅伤被害人致轻微伤。李占国在抢劫过程中,强行猥亵被害人。该犯系主犯。另查明,剌叶于2013年11月缴纳罚金1000元。
罪犯剌叶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2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8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3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剌叶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剌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刘稳霞减刑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