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23号 罪犯叶燕,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郑铁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叶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3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叶燕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27日,叶燕携带毒品乘坐K386次列车前往沈阳北,当列车在西安站开车后,乘警在9号车厢2号中铺在其随身携带的咖啡色手提包内蓝色化妆包里的两包卫生巾包装内搜出晶体状疑似冰毒物品三袋。经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185.12克。 罪犯叶燕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12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5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叶燕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