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孙明珍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02号 罪犯孙明珍(别名小袁,小圆,李梅),女,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正阳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0日作出(2010)正刑初字第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02号
罪犯孙明珍(别名小袁,小圆,李梅),女,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正阳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0日作出(2010)正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孙明珍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对孙明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4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孙明珍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初,潘怀彬等人联系孙明珍弄孩子卖,2月份一天,孙连勤、苏子山、潘怀彬预谋后在孙明珍带领下到正阳县彭桥乡被害人家附近准备抢朱某某(2006年11月生)时因惊动村民未得逞。2009年3月6日凌晨,孙连勤、苏子山、潘怀彬等人租车前来,后潜入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父母捆绑,并将被害人抢走连夜赶回安徽,后以2.4万元卖出,赃款被瓜分并挥霍。孙明珍系主犯。2014年8月21日缴纳罚金3000元。
罪犯孙明珍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15日记功1次;2014年5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明珍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明珍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姚桂花减刑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