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31号 罪犯宋玲丹,曾用名宋洁、小丽,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新刑三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宋玲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宋玲丹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至9月间,宋玲丹先后5次从陈光明处共买得毒品冰毒共计28克,宋玲丹将其中的21.9克转卖给他人牟利,其余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或因质量不好退回。2010年11月陈光明将毒品放到宋玲丹住处,并让李朝阳转告宋要其继续贩卖,后公安机关在宋住处查获0.12克甲基苯丙胺,4.1克咖啡因。该犯系主犯。 罪犯宋玲丹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3年9月15日获得记功;2014年3月15日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玲丹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玲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