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33号 罪犯张建峰,女,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栾川县人,大专文化,曾任栾川县社会保险所财务科科长兼会计,捕前任栾川县社会保险中心基金管理科科长兼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会计。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栾刑 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建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7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追缴 张建峰挪用的公款88.5万元人民币。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对 张建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 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张建 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 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张建峰在担任栾川县社 会保险所财务科长兼会计期间,采用以借的名义给出纳出具欠 条挪用社保资金和自己开票收取社保资金,同时给出纳开具欠 条,将开出的票据交给出纳处理的方法,挪用社保资金20万元 归自己和他人使用。2006年,张建峰私自收取截留社保资金180765元归个人和他人使用。2007年至2008年,张建峰利用担任社保中心基金管理科副科长负责企业养老保险等职务便利,先后18次挪用金额110万元。未能归还金额88.5万元。有自首情节。 罪犯张建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3月、8月、12月、2014年4月获得表扬4次;2013年1月、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建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