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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勤宗假释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43号 罪犯朱勤宗,女,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 市人,文盲,原住河南省卫辉市庞寨乡庞寨村。现在河南省郑 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卫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43号
罪犯朱勤宗,女,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
市人,文盲,原住河南省卫辉市庞寨乡庞寨村。现在河南省郑
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卫刑
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勤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
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起
至2016年9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11日交付河南
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出假释建议
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勤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夏秋某日,朱云华发现自己怀孕后告知朱勤宗不想要这个孩子,朱勤宗表示可以帮忙找人家抚养。后朱勤宗联系麻春山,麻春山又联系卫辉市庞寨乡小屯村的张俊霞,朱勤宗、麻春山与张俊霞商定买卖男婴的价格为43500元,并由麻春山收取定金1000元,随后朱勤宗告知朱云华买家出价34000元,朱云华表示同意。2010年11月6日,朱云华在新乡医学院一附院生下一男婴,张俊霞于次日以43500元价格将该男婴抱走,事后朱勤宗得赃款4500元,麻春山得赃款5000元,朱云华得赃款34000元。案发后,朱勤宗、麻春山、朱云华所得赃款均已退公安机关(其中3.4万元公安机关已退还张俊霞)。
罪犯朱勤宗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朱勤宗于2012年11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6月、2014年1月获得表扬2次。罚金5000元于2014年8月12日缴纳。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改造评审均为一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假释建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勤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但该犯改造评审一般,剩余刑期长,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勤宗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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