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85号 罪犯李书丽,曾用名李树丽,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 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 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平刑 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书丽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滕某某各项经济损失总计 22586.78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2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 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书丽入狱以 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 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 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1月18日晚10时许,李书 丽因怀疑本村张某某将她家门前的柴火垛点燃,在当晚见到张 某某后就骂,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张某某的母亲滕某 某得知后赶到现场,李书丽手持杈子将滕某某头面部击撕裂 伤,下颌口唇贯通伤,口腔上下牙齿脱落折断10颗,构成重 伤。2014年2月李书丽被鉴定为精神残疾肆级。 罪犯李书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8月、2014年 3月15日获得表扬2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 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 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 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书丽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 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书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 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