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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仕芬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69号 罪犯李仕芬,女,1987年9月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辍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69号
罪犯李仕芬,女,1987年9月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辍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仕芬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6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对李仕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仕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9月25日,李仕芬伙同他人预谋后,运送两名被拐骗的婴儿,到河北省石家庄市进行贩卖。同年9月26日,二人到郑州准备转车去石家庄时被抓获。该犯系主犯。
罪犯李仕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3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8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2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7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1月2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仕芬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仕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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