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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梅假释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45号 罪犯李春梅,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初中文化,原河南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出纳,住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路46号5号楼4号。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45号
罪犯李春梅,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初中文化,原河南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出纳,住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路46号5号楼4号。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春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9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李春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郑刑二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李春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春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9月5日,李春梅驾车行驶
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附近时,遇见徐某某(已怀
孕),后李春梅随徐某某到徐某某的住处,因徐某某与李春梅
的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二人谈话时发生矛盾引发冲突,并撕
扯互殴,后徐某某跑到室外,摔倒在路上,李春梅追上并用脚
踢徐某某的腹部,后被群众制止。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
发后,李春梅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0万元。
罪犯李春梅于2010年1月7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3年5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10月、2014年2月、7月获得表扬3次;2013年1月、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假释建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春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符合假释的条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春梅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5日
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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