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57号 罪犯杨修娥,别名杨条娥,曾化名常翠萍,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峡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淅刑初字第06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修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共同违法所得35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2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杨修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杨修娥于1998年7月28日伙同其夫杨进锁等人把淅川县毛堂乡闫家沟村女青年杨某某骗出,持刀威逼并捆绑杨某某,后通过他人介绍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平顶山市宝丰县胡某某为妻,杨修娥与杨进锁分得赃款3500元。该犯系从犯。另查明,该犯于2014年9月10日缴纳罚金3000元。 罪犯杨修娥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修娥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修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