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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京宁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68号 罪犯王京宁,女,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 州市人,高中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孟刑 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68号
罪犯王京宁,女,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
州市人,高中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孟刑
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京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
2023年5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6日交付河南省郑
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郑刑执
字第46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
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王京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
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
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3月至8月期间,王京宁三
次以借款做生意为由,骗取他人现金共计88万元。
罪犯王京宁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8月、2013年
12月、2014年5月获得表扬3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
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
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
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
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京宁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
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京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5月1日
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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