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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13号 罪犯王敏,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初中文化,1997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2年2月18日被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13号
罪犯王敏,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初中文化,1997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2年2月18日被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3年10月29日作出(2003)郑刑二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0日对王敏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九年。刑期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0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王敏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3月11日下午3时许,左文学、王敏、丁华吸毒后经预谋,携带撬杠骑自行车窜至郑州市郑新里纸袋厂家属院吕某某家,由丁华在楼下望风,左文学、王敏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杠撬门入室将卧室内的369350元盗走。三人将赃款挥霍。该犯系主犯、累犯。
罪犯王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1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月24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28日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2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敏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5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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