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萍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56号 罪犯王萍,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新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56号
罪犯王萍,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新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王萍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份,赵桂荣、王法喜通过王萍介绍卖给石国良海洛因2克、底料若干,卖给王萍海洛因3克和底料若干,后王萍将购得的海洛因1克和底料贩卖,将2克海洛因和底料配置成7克贩卖。2011年3月17日,王萍出资2000元,让赵桂荣帮助其购买2克海洛因。3月18日,赵桂荣购买了海洛因返回途中被抓获,缴获毒品3包,经鉴定,其中海洛因40.61克,咖啡因393.5克。该犯系从犯。
罪犯王萍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萍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王艳霞减刑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