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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霞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44号 罪犯王霞,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管刑初字第320号刑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44号
罪犯王霞,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管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王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至7月,李绍海、王霞伙同纪颖、于卫华合伙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租用办公场所,由纪颖负责从王某等人处购买承兑汇票,再由王霞等人负责将汇票销售给他人,并雇佣李康负责网银转账业务,从中赚取差价。截止2008年7月22日,王霞等人在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给购票人造成4717.9615万元经济损失。案发后购票人先后得到银行承兑汇票和收回现款共计365.16万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
罪犯王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3年11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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